实测面积>合同面积超过3%,合同中约定按房产局实测面积结算房价,请问超过3%部分还需要买方买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9:16:08
实测面积>合同面积超过3%,合同中约定按房产局实测面积结算房价(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通用范本,没有选择余地).
KFS现在要求买受人补齐全部房款!请问超过3%部分的需不需要买方买单?这样的合同约定,是不是已经部分规避了KFS的违约责任?即超出3%范围误差,kfs通过这样的合同约定就规避了违约责任.
那在合同中有其他约定的(合同中约定按房产局实测面积结算房价),超出3%部分的房款,是不是也必须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呢?买受方同样有权利退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文件《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任何的合同或者协议,如果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那该合同或协议无效。

补充说明:产权面积若小于合同面积时,面积差比的绝对值在3%以内的,由出卖人退还给买受人;面积差比绝对值大于3%的,由出卖人双倍价返还给买手人,面积差比绝对值=(产权面积-合同实际面积)/合同实际面积。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